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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2〕2-2号陈*雨负责的年产5000吨塑料包装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22-2

陈*雨:

身份证号:3728**********7312

公司名称:山东晟阳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m36j9x1

地址: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兰陵县第七中学向南88米路东

20223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山东晟阳橡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吨塑料包装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表、现场照片、环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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