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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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3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21

临沂高新区婴歌包装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65193g

地址:俄黄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崔民华    

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督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21)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20

临沂市高新区耶利米环保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djlmxn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   法定代表人:魏永超    

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督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20)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202219

临沂高新区裕丰塑业商行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段玉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7jdx3x75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60204491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往北300米路东工业园

202241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的规定。

我局于202266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202218

临沂高新区鑫鑫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a1fj7b 法定代表人顾召银

地址:高新区东磊石村村东湖北路路南

202241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25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202217

临沂江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12672xw  法定代表人:唐永江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黄官路

202241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531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202214

临沂金久石化有限公司加油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fbd07f 法定代表人李士昌

地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6国道与启阳路交汇处东北角

2022330,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25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202213

临沂市烯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fhjn0x 法定代表人顾召鹏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戈九路交汇处北1000米路西

202232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266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875元(大写: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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