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3〕24号
山东步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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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俄黄路中段东石埠村北260米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12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