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4〕1号
徐彬 :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7510
地址:临沂高新区湖北路与金山路交汇处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5日河南省联动工程机械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fdl202401150089、fdl202401150099)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