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ma7m635y0l
地址/住址: 山东省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贾庄村
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帮扶检查,你(单位)滚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装置水喷淋工序循环水位较低、循环水泵未开启,低温等离子电场净化设备及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2024年6月2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滚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原因。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补充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滚塑工序正常生产,现场门窗开关情况。
4、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06轮次监督帮扶组提供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6月23日;提供人:生态环境部06轮次监督帮扶组;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滚塑工序正常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配套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
5、证据名称: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及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滚塑工序及环保设施、建设地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王学杰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鲁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级,2.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