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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罚〔2024〕4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临环(高新)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昱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ma3et7uj9x              

地址/住址: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村东

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第三轮第三批省环保督察组根据信访反映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车间环保设施配套废气排放口共3个,分别为一号、二号、三号车间配套的1#、2#、3#排气筒,实际在排污许可证中只登记了2号车间2#排气筒1个,现场排气筒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登记数量不一致。2024年7月24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情况,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验收相关文件、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类别、建设地点等。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及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污口数量等。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昱莹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樊润隆;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樊润隆依法接受委托证明。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1.排污口数量偏差“2个”裁量等级为3级,2.涉及位置偏差排放口数量“2个”裁量等级为3级,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级,4.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500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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