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字〔2024〕1号
临沂坤宇建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88927387q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汤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献颂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4月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备案意见复印件、1号干燥塔历史数据表;2024年4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鉴于你(单位)超标污染物为二氧化硫,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超标倍数为0.05倍,调取3月20日1号干燥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当日下午16时二氧化硫数据显示正常。3月21日1号干燥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小时值、日均值均达标。依据《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临府执监发〔2023〕4号)第九项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中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超标排放污染物满足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3.超标倍数 0.1 倍以内或ph 值5以上 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