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罗庄)罚字〔2024〕10号-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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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4〕10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10

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0751774066e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沂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富

我局于20243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4316日由授权委托人李万利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1,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的情况。2024316日由授权委托人李万利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2024316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授权委托人李万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年产1605万㎡新型内装饰瓷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4页)2024316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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