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栋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开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0769684560
地址/住址:盛庄街道办事处三岗店子村西630米
2024 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热压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箱内的所有光氧灯管均未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5月14日由授权委托人陈宝兴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热压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箱内的所有光氧灯管均未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2024年5月15日由授权委托人陈宝兴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热压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箱内的所有光氧灯管均未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2024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宝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宝兴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姜开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宝兴提供的授权委托人陈宝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宝兴提供的年产30万平方米圆形模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和年产30万平方米圆形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2024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级;(2)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3)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125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