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众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uwryc24
地址/住址:罗庄区册山街道五寺庄村工业园路东段78号
2024 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共有4个焊接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移动焊烟净化器,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焊烟烟尘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5月28日由授权委托人赵兰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现场共有4个焊接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移动焊烟净化器,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焊烟烟尘直排外环境的情况。2024年5月28日由授权委托人赵兰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现场共有4个焊接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移动焊烟净化器,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焊烟烟尘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2024年5月28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兰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兰金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金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兰金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赵兰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兰金提供的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和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2024年5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级;(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3)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4062元整,大写叁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