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罗庄)罚〔2024〕15号-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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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2024〕15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2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415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c75dt5h

地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后站村

2024 5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配套的水喷淋系统(也称湿法除尘塔)的抽水泵电机虽然在运转,但水泵完全抽不上水,其下方的循环池池水呈酸性(ph试纸显示为1)。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522日由授权委托人张文波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配套的水喷淋系统也称湿法除尘塔)的抽水泵电机虽然在运转,但水泵完全抽不上水,其下方的循环池池水呈酸性(ph试纸显示为1的情况。202463日由授权委托人张文波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配套的水喷淋系统(也称湿法除尘塔)的抽水泵电机虽然在运转,但水泵完全抽不上水,其下方的循环池池水呈酸性(ph试纸显示为1的违法事实。202466日由直接责任人战玉学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再次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配套的水喷淋系统(也称湿法除尘塔)的抽水泵电机虽然在运转,但水泵完全抽不上水,其下方的循环池池水呈酸性(ph试纸显示为1的违法事实。20246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凤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张文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年加工72000吨萤石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有合法环保手续的事实;202466日由你单位直接责任人战玉学提供的战玉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身份;20246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5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经部分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裁量等级为3级;(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级;(3)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为3级;(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级等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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