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宏远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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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锅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生产日报表,2022年9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利润表、日明细报表、税收完税证明,2022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8日提取的煤炭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组织听证会,你单位充分陈述其主张和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