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pg电子平台

公示公告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28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9-0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临沂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pg电子平台

2024-09-05   作者: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沂水、沂南、平邑、高新等县区的4个案例,并对相关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6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对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公司建设有1处较为规范的危废库,库内存放有其他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废包装袋类)与其他一般废物存放在危废库外,混放的危险废物经电子秤称重5.8kg。针对该公司涉嫌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同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拟对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中,鉴于该公司不规范贮存的危险废物(废包装袋)经电子秤称重5.8kg,小于0.1吨,2024620日经执法人员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依据《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序号17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对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未造成环境污染,且立即改正,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严格按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规定,准确适用危险废物贮存免罚的具体情形。在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给予该公司容错纠错空间,帮助公司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典型案例二


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46日,临沂市沂南县环境监控中心与沂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口未排水,排污渠道下游排水口用毡布包裹砖块堵塞,导致有水积存在排污渠道内,水质清澈。该渠道中段安装在线设备采样探头、流量计,在线设备正常取水测样、流量计正常工作,涉嫌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该公司自观察池处外接一水泵并连接一根直径160mm的黑色pe排水管道,该排水管道自污水处理站东侧接出,最终接入污水处理站正西侧791米处污水管网内,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篡改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多种多样,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成为企业弄虚作假的突破点。本案中,执法人员细致排查排污管路,溯源管路源头,分析在线设备工作状态,锁定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严密监管,强化行刑衔接,对随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监管效果。


典型案例三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62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对重点排污单位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设备应当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标准,其基准氧含量应为9%,而现场检查时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传输仪中的基准氧含量设置为1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督性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参比法平均数据为47.5mg/m3,与cems数据4.04mg/m3存在误差,误差为-91.5%。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20 mg/m3<排放浓度≤5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该公司实际排放浓度与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及其运维机构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20247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隐蔽且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部门要熟练掌握自动监测领域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各种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倒逼企业进行规范检测,守法自律,绿色排污。


典型案例四


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12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未生产,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公司主动停止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张某签收并签订承诺书。执法人员于202412日进行现场复查,企业停止建设并正在申请环评手续。依据《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第9项适用条件,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认真核实企业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区别轻微违法行为,推行说理式执法,让市场主体感受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增添投资信心,为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并充分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教育优先,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多种手段,确保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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