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沂南县、莒南县、平邑县和蒙阴县6起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山东某环境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对沂南县大庄华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山东某环境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王某在按照合同运维沂南县大庄华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线设备期间,2024年6月11日使用0.5mg/l氨氮标液进行设备校验、6月16日使用50mg/lcod标液进行设备校验、6月16日使用0.2mg/l总磷标液进行设备校验,上述使用标液进行设备校验产生的数据未在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进行标记,校验数据作为有效数据上传平台,导致在线数据无法真实反映上述时间段企业排水情况。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山东某环境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第三方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山东某环境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的第三方,应按规范要求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本案通过查处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并追究第三方运维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从源头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
平邑县某炼油厂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对平邑县仲村镇某炼油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区东侧土丘内擅自倾倒了7吨的油水混合物。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炼油厂厂区东侧土丘内倾倒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07-09,危险特性为t(毒性)。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相关规定,该炼油厂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在精准发现、锁定违法犯罪线索后,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合力,持续保持对恶意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典型案例三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污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采样探头正插入装有清水的水桶内,未实际采集该公司污水水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117mg/l,氨氮为45.5mg/l,总磷为2.59mg/l,总氮为49.1mg/l。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公司涉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在线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验证,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的校验和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在线监测平台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责任心,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异常情况,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打击,对潜在的违规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四
山东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对沂南县丰收沟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山东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厂门西侧100米处雨水排放口有污水外排至丰收沟内,经临沂市沂南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该企业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0.51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排放标准限值0.3mg/l的0.7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8125万元,并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案件启示
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纳入正面清单不等于对企业不管不问、放松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用电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检查,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同时,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要珍视正面清单制度带来的荣誉和主体责任,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
典型案例五
山东省某中心驻唐村水库测雨雷达站“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辖区饮用水源地例行巡查发现山东省某中心驻唐村水库测雨雷达站处在建设状态,经核实,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该项目处于建设阶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项目立即停止了建设,项目负责人主动签订了承诺书。依据《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严格贯彻落实“不予处罚清单”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执法的社会效果,着重激发企事业单位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励企事业单位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主动性,不仅达到了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优化了辖区内的营商环境,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六
蒙阴县某规模化养殖场
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举报奖励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蒙阴县某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因养殖场防疫要求,外人不便进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养殖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巡查,发现在养殖场西侧15米处有25个大小深度不一的土坑,其中16个土坑内贮猪粪,9个为空土坑。经查,该土坑内粪污为蒙阴县某养殖场从粪污三级过滤池抽运至此贮存。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养殖场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通过高效执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是对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鼓励与支持,有利于推动全民关注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不断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