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专项执法及督导 工作方案》的通知-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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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2-000008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专项执法及督导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专项执法及督导 工作方案》的通知-pg电子平台

2022-09-14   作者: 点击数:  


为落实市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临环函〔2022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环函〔202220号)、《关于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常态化管理的通知》(〔2021701号)文件要求,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2022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临环发20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强化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防控;完成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体检式”检查率100%

范围时限

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中未落实本年度专项执法检查的单位(55家),9月底实现本年度土壤重点单位检查全覆盖;全市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202191日公示版),未开展“体检式”检查的企业(124家)9月底前完成现场执法检查,实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体检式”检查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2022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年内完成排查。首次排查完成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2、是否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于当年完成监测,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分局备案。

3、是否按规定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被检查单位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分局报告2021年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进行备案登记表,并报分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分局备案。

4、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要求。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情况,是否在拆除前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向分局、县区工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6、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由土地使用权人等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分局备案,提请市级组织评审。

7、是否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现状调查。被检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否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正面清单企业检查内容

1、开展“体检式”执法检查。包括被检查企业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日常执法检查内容其中,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排污单位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等进行人工采样监测。

2正面清单企业准入条件核查。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号)要求,核查企业是否满足纳入正面清单管理要求。常规工业企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一是环境信用评价连续2年以上为绿标;二是具备在线(用电、用能)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三是已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自纳入正面清单之日(202191日)至今,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达到99%以上。

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畜禽养殖类除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可不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原则上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等暂不纳入。

(3)正面清单管理工作督导。主要督导县区是否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通知要求,严格准入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行动流程

(一)制定执法清单。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名单,确定执法检查表格,形成执法任务清单,派送至执法人员账户。执法任务按执法主体分为两部分,一是县区组织人员自查,二是市、县执法人员检查组组织开展交叉执法。

(二)督导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市交叉执法检查组可视情对县区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督导,了解相关县区正面清单企业构成情况,是否符合纳入条件以及是否进行动态管理,以及正向激励等工作开展情况。

)实施现场检查。县区自查任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交叉执法任务由市支队牵头,组织相关县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及采样监测的,要做好现场勘验笔录,记录采样过程。执法过程严格落实全程“执法留痕”应用山东环境执法app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制作勘验笔录等,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检查结果运用。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在3个工作日内针对本次执法行动抽查的企业,形成工作报告并报市局,明确抽查正面清单企业数量,是否仍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实施黄牌警告的企业及原因,实施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及原因等。相关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报告,报市局领导审阅后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通报,相关环境问题移交业务科室督促整改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计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涉及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按规定公示后移出。

(四)资料整理归档。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上传至市执法记录仪数据调度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执法活动,不得提前通知企业,跑风漏气;杜绝蛮横执法,现场检查时不得对企业刻意刁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参与、不安排与执法检查无关的活动,不提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落实执法普法。推行说理式执法模式,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相关人员普及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违法造成的后果、付出的代价等,培养企业守法意识,帮助企业提高守法能力。

(三)做好执法保障。参与交叉执法活动的人员要携带好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打印机等执法辅助设备,由本县区分局提供执法车辆并按照县外出差标准保障生活补助,因执法检查需要进行异地住宿的,产生的食宿费用按照相关公务出差标准自行报销。已配发执法服装的县区,要统一着装执法。

(四)做好疫情防控。参与交叉执法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县区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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