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2号
郯城县昌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65220537a
法定代表人:王明乾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中高册村村南
2023年5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物料堆场存放大量烟道灰、煤矸石、页岩等生产原料,未落实密闭管理,原料堆场南侧防风抑尘网已倒塌,北侧及东侧均未设置围挡,堆场内大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未遮盖,占地面积1658平方米。场地内道路未硬化,堆场及路面存在浮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