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g电子平台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04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3-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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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90679431x    

法定代表人:胡飞晓   地址:费县胡阳镇北尹工业园

2023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14轮次(广西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涂布、烘干工序6#、7#线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收集罩的风机未开启,7#涂布线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风机拆除,涂布、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收集进入配套的光催化氧化设备,你单位按照要求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经理林胜忠全程陪同,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涂布、烘干工序6#、7#线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因。

3、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14轮次广西检查组提供的《生态环境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6日;提供人: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14轮次广西检查组;证明内容:你单位涂布、烘干工序6#、7#线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4、证据名称: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涂布、烘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飞晓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林胜忠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林胜忠代表你单位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9、证据名称:你单位职工缴费明细表、损益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1月1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11、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取时间:2024年1月1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应为报告书项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5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裁量具体等级;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0),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875.00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日  


  
上一条: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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