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4号 -pg电子平台

执法结果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0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1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4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4号 -pg电子平台

2024-01-18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004

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7753200m

法定代表人:化树信   地址: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南段

2023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涂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现场拍摄执法视频及照片留存,并移交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生态环境部督查组移交的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问题进行复核经现场比对,生态环境部督查组移交的视频及照片中场地、生产设备、治污设施均与你单位的现场一致,移交证据真实有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喷涂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原因。

3、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督查组提供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11月28日;提供人:生态环境部督查组;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

4、证据名称: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通过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化树信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化树刚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化树刚代表你单位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9、证据名称:你单位工资表、资产负债表提取时间:2023年12月7日;提供单位: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0、证据名称:2022年10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提取时间:2023年12月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5项(处罚裁量及判定标准: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0),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500.00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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