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g电子平台

执法结果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1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4-2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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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3


当事人名称: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4906900

地址: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

2024228日,临沂市生态局2名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03轮次监督帮扶组对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刨花板生产线正常生产,帮扶组现场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公司共建设有12个排放口,其中车间顶部有11个排放口,车间外1个,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只规定有4个,未按照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实际排放口的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负责人刘蒙全程陪同,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2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2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实际排放口的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原因。

3、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03轮次监督帮扶组提供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228日;提供人:生态环境部03轮次监督帮扶组;证明内容:你单位实际排放口的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4、证据名称: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13日;提供单位: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实际排放口的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13日;提供单位: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13日;提供单位: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刘蒙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你单位花名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313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8、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313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9、证据名称: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问题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44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6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口数量偏差3个以上,裁量等级为5;涉及位置偏差排放口数量3个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裁量等级为3;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0;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3750元,大写: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缴纳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7206186

址: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23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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