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3] 004 号
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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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化树信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喷涂车间正常生产,该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向我局移交的,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喷涂车间正常生产,该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的现场执法视频及照片;2023年12月7日,我局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