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2号
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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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刨花板生产线正常生产,热压车间、铺装车间废气收集管道断裂,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按照要求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2024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2024年大气监督帮扶第03轮次(云南省帮扶组)影像资料1份;2024年2月28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