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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策入企”生态环境政策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2

 

 

 

 

 

“送策入企”生态环境政策汇编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4

 

 


 

 

目  录

 

一、政策解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3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7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9

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11

5、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 13

6、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 15

7、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 18

8、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20

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 21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22

11、上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 23

12、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25

1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6

14、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32

15、排污权交易·· 34

二、政务服务

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39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0

3、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42

4、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 44

5、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45

6、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46

7、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47

8、跨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48

9、省内跨地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49

10、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 50

11、对重点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 51

12、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52

13、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53

14、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55

1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57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59

17、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61

18、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64

 


 


 

 

 

政 策 解 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政策依据:(一)《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制定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环评管理。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豁免范围:《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对污染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很小且风险低的22大类47小类原需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环评豁免项目的环境责任与监管要求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2020年本)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蛋品加工

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加工

除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外,年加工10万吨以下的水产品加工

2

食品制造业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

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及其他食品制造

3

酒、饮料制造业

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4

纺织服装、服饰业

不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

5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木制品加工

不涉及化学处理、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6

造纸和纸制品业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7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不涉及喷漆、电镀、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8

金属制品业

仅涉及切割组装、测试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9

通用设备制造业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11

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业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池制造除外)

12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13

仪器仪表制造业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仪器仪表制造

14

环境治理业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vocs、废水处理治理设施改造

15

公共设施管理业

日处理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16

房地产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产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民宿、农家乐

17

卫生

门诊部(所)(不含检验、化验且无床位的)

18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批发、零售市场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业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城市公园、植物园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除新建、扩建外的加油(气)站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

不涉及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陵园、公墓

19

农业、林业、渔业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药材种植、大棚种植

20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公路配套设施、四级公路

现有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污水)管网(含配套泵站)、管道改造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

21

核与辐射

无线通讯中的光纤敷设

22

其他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备注:

1. 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2.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3. 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 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不予豁免。

5. 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验收程序: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备案条件:(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三)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1)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备案流程(一)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政策依据:(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披露主体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一)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1)重点排污单位;(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二)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1)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披露形式: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披露系统: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披露时限:(一)企业于每年3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的环境信息;(二)企业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一)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八类信息,分别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八类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3)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公司。披露八类信息;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6)企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三)披露信息变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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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

 

政策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87号):对于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类企业,重点党媒或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在污染设施完善、环境管理到位、依法依规运行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经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应纳入各市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豁免范围: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临环委办发〔202123)(以下简称“豁免办法”)中明确的工业企业类型,包括民生保障类(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外贸出口类、战略新兴产业类、涉军涉政类、涉及教学用书印刷类以及其他在《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中明确的保障类企业。

豁免要求:(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频次和内容等,规范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物监测,严禁弄虚作假。(五)对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达到或承诺一年内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六)外贸出口类、战略新兴产业类在上满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豁免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申请程序:保障类工业企业豁免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工信和商务部门协同配合,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市县两级审核,依法依规将符合豁免条件的工业企业纳入保障范围,并提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备案。

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未及时纳入的豁免单位,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按照绩效分级最低等级执行停限产措施,取消三年内环保类评先评优资格。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0539-7206240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

 

政策依据:(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重点区域各省(市)应按照本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实施范围:技术指南中规定的39个重点行业: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

申报条件:(一)企业自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无违法行为,且执法系统显示为绿标企业。

(二)基本能够达到绩效分级标准规定的装备、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管控、监测监控等要求。

(三)有能力且积极主动按照绩效分级标准进行提升改造。

申报程序:(一)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分级标准,确定申报等级,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填报《2022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入库申请表》(附件),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市级绩效分级储备库。

管理要求:(一)入库企业审核中,如发现三家次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入库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重点帮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推进企业加快改造提升。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改造提升,杜绝违法行为。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0539-7206161

 

 

 




附件:

 

2022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入库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人员: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县区

详细地址

行业类型

原评定

等级

是否基本符合《技术指南》标准及入库条件

近一年是否存在环境违法处罚

拟申报绩效分级级别

是否具备提升改造条件

现场核查日期

 

 

 

 

 

 

 

 

 

 

 

 

 

 

 

 

 

 

 

 

 

 

 

 

 

 

 

 

 

 

 

 

 

 

 

 

 

 

 

 

 

 

 

 

 

 

 

 

 

 

 

 

 

 

 


 


 

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

 

政策依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已纳入我市废铅蓄电池回收试点的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以及收集站在我市辖区内的暂存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废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

试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综合收集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收集范围应当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收集单位下设的暂存点收集范围应在我市辖区内且综合收集单位、收集站下设的所有暂存点的收集规模总数不得超过所审批的规模。

试点建设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选址须在镇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省级认定的化工园区、产业园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离地表水体及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要求。

(二)具有1名以上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技术人员。

(三)未破损的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工具需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由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进行运输。

(四)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安装要求,在厂区出入口、地磅、卸货区、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五)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设备、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营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七)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程可跟踪、可追溯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并确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实时传输和共享。

(八)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具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通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十)试点单位要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十一)试点单位要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

咨询电话: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0539-7206196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适用范围: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责任主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单位。

工作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工作流程:(一)确定排查范围;(二)开展现场排查;(三)落实隐患整改;(四)档案建立与应用。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 0539-720612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三)《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适用范围: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责任主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单位。

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监测结果按照规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程如下:

2016170629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 0539-720612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政策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政策依据:(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实施主体: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二)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三)排污单位应及时登陆“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填报相关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数据。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 0539-7206132


 

 

上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

 

政策依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

支持范围:所提报的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属于治理提升类项目,其中环保投资额度不得低于300万元。治理项目要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类型包括:推进 vocs 综合治理,燃煤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标改造、深度治理,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工业源臭氧深度治理,大气氨排放控制,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等。

申报材料:申请项目必须进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库,企业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可研报告编制要实事求是,客观清晰地描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内容,减排效益要分析到位,各项信息要真实可靠。

(二)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指标应符合项目特点,全面、充分、细化、量化,切实反映项目实施产出与效果,体现资金效益。

(四)其他。县区分局提供企业近年来(省级资金近2年、中央资金近3年)的环境违法和环保失信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经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录入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五)申请中央大气资金的项目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提交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六)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

资金监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必须按政府采购要求开展招标采购,要自觉接受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日常调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审计科 0539-7206399

 

 

 


 

 

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接待对象: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接待人员: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和专家库成员。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接待时间: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接待地点:(一)单月。市生态环境局一楼会议室(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二)双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楼接待室(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27号)。

接待事项:(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预约流程: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hbj.linyi.gov.cn/)“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板块根据流程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二)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临沂生态环境“法律服务”栏目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 0539-7206125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政策名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享受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政策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主动适用清单规定,依法作出“不罚”“轻罚”决定,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政策内容: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3项,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 0539-7206125


 

 

 

 
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环保局宋欣欣\送策入企政策汇编20220407\一、政策解读\13-2(附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_页面_1.jpg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环保局宋欣欣\送策入企政策汇编20220407\一、政策解读\13-2(附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_页面_2.jpg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环保局宋欣欣\送策入企政策汇编20220407\一、政策解读\13-2(附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_页面_3.jpg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环保局宋欣欣\送策入企政策汇编20220407\一、政策解读\13-2(附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_页面_4.jpg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环保局宋欣欣\送策入企政策汇编20220407\一、政策解读\13-2(附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_页面_5.jpg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政策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1152号):对名单内企业3年内除信访舆情外,免于现场检查。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理条件:

(一)污染治理及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连续2年以上为绿标、具备在线(用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之前1年内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99%以上的行业标杆企业,可以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二)鼓励将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畜禽养殖类除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做好与前期正面清单的衔接工作。

(三)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原则上不得纳入。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等暂不纳入。

(五)企业被移出正面清单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六)对于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永远不得再次纳入。

备案流程:

(一)纳入程序。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监督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调整完善后,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动态调整。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因受行政处罚等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移出(原则上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移出),每年12月将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纳入。《名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重新编制、发布。《名单》调整情况应及时公示、报备。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0539-7206178

 


 

 

排污权交易

 

政策依据:《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212号)。

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试点期间只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五项主要污染物进行交易。

政府储备:政府可以通过产业调整、污染治理以及市场交易等各种形式,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或其排污权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量。

排污权确权: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确权方式,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总量确认文件和企业实际建设、生产规模来进行初始排污权确权。确权后,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基准价格购买排污权,只有购买了排污权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办法实施后,新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无偿获取,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获取方式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拟建项目规模和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水平核算拟建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进行确权,根据确权量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新建项目获取排污权后方可建设和运营。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排污权转让、受让双方在综合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市场规则可采用公开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等方式进行。试点期间,排污权购买的主体仅限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排污单位和拟建设项目单位。个人和其他单位暂时不能购买排污权进行储备。

交易监管:(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确权及监督管理情况。采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二)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以及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监管。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0539-7206190


 

 

 

 

 


 

 

 


政 务 服 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

 

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申请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理流程:(一)提交申请材料;(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三)出具结论。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0539-720617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许可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五)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六)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换证、注销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新建及改扩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具备投产条件前申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提出变更申请的:(1)单位名称变更;(2)法定代表人变更;(3)注册住所变更,但不改变经营设施地点;(4)在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数量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5)其它许可条件变更。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经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的。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改、扩、迁建,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首次申领程序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

办理流程:

(一)企业取得相关手续并完成建设后,向属地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属地分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

(三)材料符合要求的邀请3-5名危险废物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对企业是否具备条件进行现场技术审核,提出意见;

(四)属地分局督促、核实企业按照专家意见完成整改;

(五)属地分局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联合会审,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六)市局对企业依法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0539-7206196


 

 

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事项名称: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临沂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表);

(二)申请延期贮存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三)申请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成分及危害特性说明;

(四)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二)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

(三)决定。(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延期贮存的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0539-7206196


 

 

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

 

事项名称: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一)产废企业填写信息并提交;

(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五)报生态环境部。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0539-7206169

 

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临沂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一)需在《山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已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二)已通过生态环境分局批准。

申请材料:(一)在《山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打印的《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一份;

(二)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0539-7206169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事项名称: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应急方案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急方案,无固定表格格式要求,申请单位自备。

办理流程:(一)受理: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局有关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流转,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技术审查:对申请条件组织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科 0539-7206128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

设立依据:(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鲁环发〔2017113号)。

办理条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范围内且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已通过省厅审批,转让活动完成。

申请材料:(一)转让审批表。许可证副本。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再复印无效。

办理流程:(一)备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二)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进行受理。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0539-7206128

 


 

 

跨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事项名称:跨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的通知》

办理条件:(一)备案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范围内。

申请材料:(一)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二)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证复印件,放射源或含源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办理流程:(一)审核备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科 0539-7206128


 

 

省内跨地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事项名称:省内跨地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放射源跨省异地使用、注销备案的通知》

办理条件:(一)备案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范围内。

申请材料:(一)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二)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证复印件,放射源或含源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办理流程:(一)审核备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科 0539-7206128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的评审备案

 

事项名称: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一)上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已通过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批准。

办理流程:(一)上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一份;(二)受理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 0539-7206126

 

对重点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地下储罐备案

 

事项名称:对重点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单位

设立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办理条件: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申请材料:对重点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表

办理流程:(一)理;(二)审查;(三)审核通过认定。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 0539-7206126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事项名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办理条件: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书

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二)审核通过认定。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科 0539-7206126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事项名称: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四)《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办理条件: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申请材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办理流程:(一)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三)将审查认定情况社会公示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
评估验收

 

事项名称: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四)《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审核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3)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审核流程:(一)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二)根据属地原则,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书面通知企业;(三)列入强审清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四)列入强审清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五)列入强审清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1)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2)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定期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0539-72061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事项名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五)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七)《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八)《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申请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临沂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办理流程:(一)受理。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审核。(三)办结。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0539-720619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事项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设立依据:(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3)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5)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6)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企业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且预案经过了评估评审。

申请材料:(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办理流程:(一)受理。受理申请材料;(二)备案。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备案。(三)办结。

咨询电话: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 0539-7206127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事项名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设立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2052号)。

记分标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绿、蓝、黄、黑四种。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累计记分为1分且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累计记分为2分及以上、尚未完成信用修复,且不符合环境信用“黑名单”情形的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且累计记分在24分以上的、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或命令的、拒绝执法检查被认定为妨害执行公务的、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情形。

蓝标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颜色标识即时改变;黄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销其全部记分起保留6个月;黑色标识企业暨进入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期限届满“黑名单”自动解除。

整改核销:(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积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二)受到记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五)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差异化监管:(一)蓝色标识企业,为环境失信预警类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二)黄色标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在生态环境方面评先评优等活动中慎重考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三)黑色标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财政资金帮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参加生态环境方面的表彰奖励。

评价结果公开和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实时情况在山东环境官方网站公开,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办理销号申请流程:记分企业登陆网址(http://103.239.155.242:7003/xypjqyd/login.jsp),进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企业端),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登录名登录。进入页面后,出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点击签订;打开“信用评价查询”,点击“详情”,进度条托到最后,出现操作界面;点击“整改申请”,填写申请理由,上传附件,点击“保存”,即完成核销申请。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0539-7206178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事项名称: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事项类别:行政奖励

适用范围: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但不适用于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设立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

举报方式:有奖举报采用信函、网络和电话举报方式。(一)信函邮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信箱,邮编276001。(二)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pg电子平台)。(三)电话举报: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奖励标准: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领取方式: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市、县(区)生态环境监察部门对上季度已作出奖励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经费。为方便领取奖金,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相关资料或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0539-720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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